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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章程

序言

陕西师范大学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创立于2014年11月15日,是国内首家专门的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为健全中心体制、规范中心运作、推进中心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是学校批准成立、挂靠历史文化学院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中心宗旨是:“着眼社会发展,进行历史研究,坚持求真务实,推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心名称是“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Research Centre for Social History of Medicine

第五条 中心设主任、执行主任、秘书各一人,实行执行主任负责制。任期五年。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尊重学术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医学社会史的研究。

第七条 针对当前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结合历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展开社会调查,为相关政策的指定和执行建言献策。

第八条 承担各级科学研究项目,组织中心内外学者加强合作,协作完成。

第九条 设立中心研究基金,鼓励中心内外学者申报,并支持其研究工作。

第十条 依托学校和学院,培养医学社会史相关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十一条 依托学校和学院,接收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 定期举办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研讨会。

第十三条 不定期举办医学社会史学术会议、讲座和课题研讨会。

第十四条 努力创办专业学术期刊,积极与相关杂志合作,组发系列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建立、建设和运作中心各类网络平台,包括网站、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

第十六条 为国内外医学社会史研究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术通俗化和普及化工作。

第三章 人员

十八 本中心依托历史文化学院建立,不设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 中心成员分常设研究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两类。

第二十条 中心研究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中心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等公共资源;

(二)获得中心的科研经费支持;

(三)自由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四)对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研究人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各类法律法规,严守学术规范;

(二) 按照约定完成中心交付的研究任务;

(三) 积极加强研究合作,主持或参与各类学术活动;

(四) 维护中心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二十二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 学校、学院拨设的专项建设经费;

2. 社会力量捐赠的经费;

3. 以中心名义承担的纵向课题;

4. 以中心名义承担的横向课题;

5. 其他经费。

二十三 经费支出

1. 经费使用应遵守学校、学院的基本财务制度。

2. 各方拨给中心的专项建设经费,中心、学院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策使用办法。

4. 使用中心专向建设经费购置的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等公共物品,均应在学院登记入册后,放置在中心办公地点或图书室,不得私人使用或保管。图书使用应履行借阅制度。

6. 由专项经费支付,用于中心成员个人研究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耗材,可遵照学校的财产管理规定自由使用。

7. 中心成员个人牵头承担的纵向、横向研究课题,由该成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心欢迎社会力量、中心成员、学生等显达捐赠经费、图书和其他中心发展需要的资源。

第五章 标识

二十五聘请专人设计中心徽志、徽章和其他标识符号。

二十六中心拥有标识专有权。

二十七中心建立纪念日1115日。

附 则

二十八 本章程经中心成员讨论,报请历史文化学院领导审定后,以中心名义签发。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十条 本章程由陕西师范大学医学社会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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